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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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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1 · 2091人看过
导读: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有:合同履行完毕的、债务抵销的、债权免除债务的等情况下是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认定合同效力终止的,双方可以基于建筑设计合同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来协商处理认定。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一、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有关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涉及到相关事项的认定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合同的条款内容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诉讼的请求事项来进行判决处理,存在异议可以起诉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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