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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中税收诉讼与复议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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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026人看过
导读:税收诉讼与复议都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征税行为违反法规程序产生争执和异议,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程序,但是对于税务争议首先应当申请税收行政复议,当事人对于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税收诉讼,两者存在向后顺序并且管辖权机构不同税收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而税收复议由税务管理机构裁定。
税务争议中税收诉讼与复议关系是什么?

一、税务争议税收诉讼与复议关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 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 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有:

1.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供发票;

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5.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三) 对税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综上所述,依法纳税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法定义务,如果个人或者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税务机关查处后可以对偷税漏税者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处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因征税问题产生的争议,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但是对于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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