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内容是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浮动抵押的特点是:
1、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的只能是动产,而且限于抵押人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抵押的动产是在不断变化中的,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
4、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人可以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处分这些动产。
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
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其次,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此外,实现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二、浮动抵押的劣势是什么?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
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 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
《民法典》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而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等排除在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允许浮动抵押的物范围较窄。《民法典》对用于固定抵押的物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允许固定抵押的物范围较宽。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利用房地产来进行抵押的话,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同时我们国家对于房地产抵押也是有专门一套的管理办法的,比如说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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