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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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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5 · 2388人看过
导读:进行诉讼时效抗辩所使用的抗辩权是属于一种权利,主要是针对于原告的起诉而使用的,在被告认为本案已经超过既定的诉讼时效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由此来让原告失去胜诉的权利。
诉讼时效抗辩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一方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法律效力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过了,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即该权利没有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变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裸权利。所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受理后都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每个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旦超过了诉讼的时效,那么原告就很容易失去申诉的权利,对方可以利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法院一般都会支持,但如果被告没有主动提起,法院也不会主动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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