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违约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法定的辞职权,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则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供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无需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承担违约金的,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扣税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达到法定征税标准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代缴。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达到了法定征税标准,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属于员工的一次性收入,经济补偿金缴纳的税款可以由用人单位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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