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连市内转户口的条件是什么
1、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4、申请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须是已取得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在此居住的。
5、落户主城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不在同一单位可连续累计,但用人单位和社保缴费单位须一致)。
6、落户新市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满1年,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暂住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后再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核签。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的人员,其常住户口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
共同购房(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直系亲属出资除外)不能办理落户。
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
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购房人员可到购房所属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
二、“三投靠”落户准入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夫妻双方均有职业符合上述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准入条件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并按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审批程序申请办理);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常住户口在我市的监护人;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七)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
(八)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稳定住所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投靠人员可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三、没有迁移证的公民怎么办理迁入登记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最后,大连市内的迁移条件需要满足户口迁移的条件才可以,一般情况下需要有房产证、居住证、社会保险、稳定就业、人才技能、投靠子女或父母等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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