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在当下的征收拆迁中,应是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发,才能决定启动一个征收拆迁项目。
但在实践中,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乱象丛生,征收方肆意划定公共利益,侵占农民耕地的举措也常常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那为“公共利益”实施征收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来给你说说所谓公共利益包含的几个信息:
一、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这主要是指因国防设施建设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而使用土地的情形。
一般来说,非军事设施用地不能认定为国防需要,不宜通过征收方式实现。
外交需要用地也要经我国外事机构批准和相关程序流程来征收土地。
现实中因该理由而征收拆迁的,相对较少。
在此方面出现的纠纷也就不多了。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基础设施是指为了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
它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此处将基础设施建设认定为“公共利益”,必须是基于政府组织实施。
而不能是企业、事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基于自身利益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但在实践中,常有一些开发商、村委会等相互联合,以为公共利益,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而征收土地、房屋拆迁,但实质上却是开发商、村委会个别人员联合谋私利,大大侵害了被征收人利益。
因此,在明拆迁律师在这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所谓为“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几个特点:首先,必须是有权政府指令实施。
这里的“有权政府”可根据地方相关的政策或法规进行查找;其次,不以盈利为目的。
“公共利益”是为民生服务的,若是含有私利,便让公共利益变了味儿了;最后要提醒一点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并不限于政府直接实现或者独立投资的项目,也包括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项目。
这就排除了私企、事业单位等直接的征收行为。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事业的需要
公共事业是指面向社会,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标,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活动。
这里的“公共事业”具体指: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等。
近日,全国普遍兴起养殖场拆迁禁养的风潮,其出发点就是为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需要;还有闹得满城风雨的古建筑拆除和保护,都在以“公共利益”之名实施强拆违拆,不同程度损害了被征收人利益。
而从根本上来说,不管是环境保护拆养殖场,还是文物保护修缮移迁,都应在一定限度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和地方政策的限定,进行有补偿的合法拆除,而不是“一刀切”似的全部进行违建拆除。
因此,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的是: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再者,具体细节对照地方政策和法规进行认定。
因为涉及到专业性知识,所以一定要及时请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这一点在实践中就比较常见了。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于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主要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目前很多地区的为“公共利益”拆迁,就是指实施保障性安居建设。
但其实质却是为了政绩需要而进行的拆迁。
那如何区分到底是为“公共利益”建设保障性住房,还是为了政绩需要?这就要从整个征收拆迁程序和征收方的操作手段来识别了,这也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
五、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旧城(房)改造,是指政府依法、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而如何确定“危房”,成了是否是为“公共利益”拆迁的关键。
什么是危房,如何评定危房、危房该如何拆迁,如何补偿等等,在实践中都成了房屋征收方违法操作的空间。
所以,整个房屋征收过程都是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地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条属兜底条款,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特定的用地情形为公共利益需要。
这样规定有利于弥补规定中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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