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第13期疑难案件研讨中,梁红丽律师讲述了她所代理的一起西部某省的违法强占土地案件。
其中所涉的法律与现实问题,有许多值得思索的地方……
【案情简介:占了停车场种树苗?】
杨某在当地经营一家宾馆,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01年,其向村委会购买了位于宾馆南侧的土地约20亩,并向镇政府支付了名义为草原使用费的土地出让金,村镇两级分别出具了收费收据。
涉案土地被作为停车场使用,杨某后在土地上修建了砖房、彩钢棚及围墙等建筑物。
这20亩土地被列入了国道建设项目而面临征收,因补偿标准过低杨某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
8月,镇政府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建筑均系违法建筑,后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很快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实施了强拆。
此后,镇政府竟强占该停车场,并在随后的两个月内陆续栽种了大量树苗,自此这20亩土地被侵占。
杨某与镇政府就此事多次进行协商,因为仍存在一定差距,问题暂时搁置。
那么,这样的案件究竟反映出怎样的问题呢?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纪召兵给出了十分独特的视角:本案的当事人一定是老实、本分的农民,缺乏足够的维权动力与决心。
从案件中不难看出,镇政府强占土地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便涉案土地当初的“买卖”行为不合法,也仍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镇政府无论如何也无权强占)。
经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已判决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及组织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然而当事人却既未能有效阻止违法强拆房屋,也未能有效阻止违法强占土地,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的依法维权能力有需要加强、提升的地方。
具体而言,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接办案件时,都会对被征收人进行如下的“培训”,以促使其更好的适应征收维权中的各种突发严峻情况,更好的实现依法维权的最终目标:
其一,告诫被征收人要勇于依法维权,不要对违法行为表现出畏惧的态度。
善于维权的前提,是勇于维权。
没有必要的勇气和决心,仅凭躺在本本上的法条,维权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个性过于软弱、老实,对征收人员唯唯诺诺,甚至尚未开始谈判就吓得哆嗦、结巴,这无疑是没有必要且需要积极改变的。
其二,关键时刻要敢于露面,站出来表明自己的拆迁维权决心和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那么会对违法的一方产生重要的心理影响。
有的被征收人在面对逼迁、骚扰时胆小畏惧,不敢露面,总是躲在屋子里打电话,甚至要等到不明身份人员走后才敢报警,这完全没有必要。
事实上,上门骚扰人员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他们的心里也是极度紧张和忧虑的。
被征收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喝止其违法行为,这与躲在屋里不露面的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其三,要拿自己的事情当事儿,始终保持足够的积极性。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自己的事情自己不够上心,在聘请转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后又“大撒把”的倾向。
对于律师提出的配合要求,不是工作忙没时间就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绝,进而造成时间的白白耽误和浪费。
积极与消极,其结果是完全不同的,须知,征收方从来都是很积极的。
其四,必要时脑筋要足够灵活。
譬如针对征收中的特定时期、阶段,要有意识的采取相应的维权行动,改变维权动作的频率和力度。
这里面有很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学问,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在实践中不断领悟、摸索。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某种意义上讲不是补给房子、土地的,而是补给被征收人的。
人的问题,才是决定性的问题,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睡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