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最终决定权是股东还是法人
这两个都不是,公司解散的决定是由股东会作出的,公司的最好权利机构是股东会而不是股东,股东通过股东会行驶权利,法人代表是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下属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法人代表行驶公司法定工作并向股东会或者股东会下属董事会负责,
在股东会中一切事情按照法律程序都是投票表决的,股东会的表决不是按照人数多少而是按照股份比例行使权利的,也就是说控股者拥有最大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有什么
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受贿、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或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公司股东对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
三、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法是什么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公司最终决定权是股东大会,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公司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追究侵害人责任的行为,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当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时,可以行使该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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