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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合同生效的时间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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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7 · 2757人看过
导读: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交付了质押财产之后,所以,签完质押合同并不代表已经设立了质权,出质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质押财产,同时《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出质人交付的质押财产,质权人是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的。
质权合同生效的时间怎么确定

一、质权合同生效的时间怎么确定?

质权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质押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质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四、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说简单点,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抵押物。比如,我们常见的押证押车贷款就属于质押贷款,而押证不押车贷款就属于抵押贷款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等。

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登记日起生效。

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质权合同生效的时间,这里特别要注意,质押跟抵押虽然都是债务担保方式,但两者的差别非常大,比如设立抵押权的话,基本上都是以不动产抵押的,而不动产的抵押,从办理抵押登记后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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