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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20万执行100万房产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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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5050人看过
导读:强制执行房产的条件是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的,债务人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还债义务,法院具有相应的管辖权,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具体的给付内容。
欠20万执行100万房产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欠20万执行100万房产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欠钱不还申请强制执行需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法院强制执行时不能执行哪些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总之,欠20万元不还不等于法院不可以执行市场价值达100万元的房产,只要债务人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不管是房产、机动车,都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房产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以后,比如司法拍卖了房产,将20万元还给债权人后,剩余的财产还是要返还给被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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