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可以事实行为吗
行纪合同仅限于法律行为,不可以是事实行为。
行纪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法律行为;
而委托合同中所指的事物既可以有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生效;
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所以委托人在后种情况下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行为可以直接对委托人生效。
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购销、寄售和有价证券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其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者,为行纪人;
有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者,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如两者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都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都委托他人处理一定的事务等。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不可以是事实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这是由行纪合同的性质和定义决定的,行纪人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贸易活动,从而获取委托人合同约定的有偿报酬,通常情况下特指买卖、寄卖业务,这属于标准的法律行为。
行纪人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情,熟悉业务和供求关系,且手段简便、灵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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