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人民法院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时,会将子女的利益作为首要的考量因素。
父母经济状况相差较大,离婚后子女的生活条件、生活环境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满足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于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使得各方权益得到均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第49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主要根据以下3个方面确定,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如何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案是基于当时双方的经济条件、子女的需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的,但经济在不断发展,父母的收入水平、子女的实际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等若不能保证子女健康成长,在“必要”的情况下,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那么,需要符合哪些“必要”情况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综上,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能仅凭男方是“无业无收入人员”就简单判个每月600块,更应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
在寸土寸金的魔都上海,仅凭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就想养孩子,有些天方夜谭了,更何况男方并非没有条件,上海一中院的改判符合人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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