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设置抵押权的动产能否转让
民法典规定,动产设立了抵押权的,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动产,但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并且转让动产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
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
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所以抵押的动产可以转让的,转让时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并且转让动产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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