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
民法典对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没有规定,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申请承租公房后,相关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租赁合同后,享有公房的居住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二、公房申请流程
1、首先审查自己条件是否符合申请公房的相关政策,如果你符合申请的条件,要想成功申请公房,必须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2、将申请材料递交,申请受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3、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
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复审:
市公房管理局自接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
对于合格的人员将进行公示;
不合格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关理由。
5、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市公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怎样确定是否有公房居住权没有规定,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房申请经审批通过,签订公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人享有公房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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