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父母一方遗弃子女构成遗弃罪的,子女由另一方抚养。如果是单亲的,父或者母坐牢后,由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遗弃罪构成要件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
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
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
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一方因遗弃构成犯罪坐牢的,由另一方负责抚养子女。
如果父母不能抚养的,一般由具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