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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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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6 · 2727人看过
导读:公积金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质的,因为有一些地方的用人单位认为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一样具有强制性,所以是不可以不交,但这样的一种认识实际上是错误的,所以提醒大家注意,发生了这方面的纠纷,那么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也得。
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一、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公积金属于劳动争议。

1、住房公积金是有强制性的

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发生劳动争议主张住房公积基金应如何维权

有关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第一天开始就不断地被讨论着。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关键就在于按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区分,究竟是工资属性还是福利属性 发生住房公积金纠纷应当如何维权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仲裁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并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范围内。目前公积金的工资、福利属性也没有明确,即使在最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进行劳动仲裁的依据不足因此劳动仲裁往往不予受理,但却可以走行政渠道。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很显然,国家已将处罚的职能授予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为一单位。由于该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对其所作处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作为职工,也应当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权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怎么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一旦发生了公积金方面的纠纷,那么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说是劳动争议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是非常的重要的,虽然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社会保险是不一样的,并不需要强制性的缴纳,但也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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