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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构成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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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295人看过
导读:签发空头支票并不一定会构成诈骗罪,虽然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严重的票据违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都与诈骗有关,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签发空头支票构成诈骗吗?

一、签发空头支票构成诈骗吗?

1、签发空头支票并不一定会构成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才会构成票据诈骗罪

2、认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方法:

(1)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

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才能认为支票出票行为完成。如: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字盖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写的支票,其时张某的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因为张某没有将这张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

(2)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都认为是签发空头支票。

(2)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

财物一般是商品货物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

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区别包括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诈骗手段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据诈骗罪主要发生在票据交易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直接支付合同的款项,从而进行诈骗。要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兑现。而诈骗罪是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2、诈骗手段不同

其诈骗方式很广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方式比票据诈骗罪要广。

3、犯罪对象不同

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而诈骗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认定签发空头支票,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对自己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认识程度。行为人在签发支票时,对自己在银行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应当具有明确认识,并且在签发支票后,对其账户资金不存入或不补足,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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