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监视居住新规定是哪些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内部将会有明确的记录,在本户籍地也是可以查到的,并且严格地说,监视居住就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但不会对外公布,所以不会有什么影响。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场所或者是经常居住的地方,同时也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电子监控和通讯监控的,不定期检查,并且具有一定的限制措施,监视居住其实就是属于强制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范围。
监视居住一般由居住地当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负责实行,会采取比如以GPS定位被监视人手机,随机拨打被监视人手机等方式来监控其行动,或者根据被监视人的地址,随时上门调查。监视居住一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合执行刑罚的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有比较严重病情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哪些
(1)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五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是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嫌疑人无法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经司法机构批准,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人实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法院监视居住新规定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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