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拆迁江苏省苏州新区的房屋,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拆迁房屋基准价怎么定?
1、拆迁房屋基准价的确定方式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基准价即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2、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乘以20%;
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乘以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2);同上。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同(3);
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等于市场评估价。
三、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谁所有?
1、房屋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也即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的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等一系列损失作出的相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措施
(1)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农户,在对其原农村住宅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应得的安置商品房补偿面积。货币补偿总额为应得安置商品房面积的市场折算价扣除政府定销价后的差额,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金。但选择该类补偿形式的农户其前提条件是已有其他住房,或只要求获取安置商品房中的一部分,从而申请全部或者部分采取货币补偿。农户接受货币补偿后,政府不再安排商品房置换。
(2)对要求以原农村住宅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的农户,按照应置换商品房的价格和面积,综合折算应置换的标准厂房面积,原则上标准厂房面积应大于商品房面积。置换后标准厂房的所有权和出租产生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3)对置换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执行当地被征地农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对置换农户的安置补偿,可以采用现房安置、货币补偿和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三种形式。对要求现房安置的农户,采取“等价交换、差额结算”的置换方法,即农村住宅交换商品房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在土地使用权互不作价的前提下。
(4)镇(街道)要制定对农宅估价的实施细则和原则上按成本价确定的安置商品房的价格及楼层差价。对拟置换农宅的面积、质量进行价值评估,镇政府(街道办)给予相等面积(或按家庭人数折算)的商品房,交换的成套商品房价格小于或大于农宅评估价格的,进行差额结算。
苏州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需要结合江苏省相关拆迁补偿政策的规定制定。被拆迁方若是发现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可以在标准公示期间向相关部门反映。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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