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连市征地动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辽宁大连的土地被征收,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额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相加。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
有关部门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征收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2、被征收方需要在限定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二、需要临时征用土地的,向谁提出申请?
1、需要临时征用土地的,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1)临时用地三公顷以下并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用地超过三公顷或者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农村土地纠纷发生后,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吗?
1、农村土地纠纷发生后,可以提出诉讼请求。
发生土地纠纷后,可以提出的诉讼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
(1)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
①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
②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
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生土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如果发生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
大连市征地动迁补偿标准,需要结合辽宁省相关征地补偿政策确定。不管征收的是大连市的土地,还是其他地区的土地,在实施征地之前,都需要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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