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建房屋拆除有补偿吗?
1、违建房屋拆除没有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违建房是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它包括:
(1)未经审批就擅自建造的房屋;
(2)多处宅基地建房;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4)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5)临时建筑改建成永久性建筑;
(6)违反城乡建设规划。
二、发现违建房屋怎么举报?
1、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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