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工伤重新鉴定需要些什么?
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工伤水平评估标准是劳动能力评估,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自我保健障碍的水平评估。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十个残疾级别,最严重的级别为1级,最轻的级别为10级。自我护理障碍可以分为三个级别: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多数无法自理,以及生活部分无法自理。
二、工伤认定的时间怎么确定?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鉴定工伤需要提供医院的鉴定证明,工伤事故出现之后,一个月内单位要给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工伤等级,超过一个月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自行向劳动行政机构申请工伤认定,但有一年的时间限制,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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