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岁十级伤残的,因为六十岁属于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者身份,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要求工伤赔偿,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以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2、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12%)×赔偿年限;
4、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5、营养费=依据伤情确定营养费标准*天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伤残系数×抚养年限
8、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9、其他。
六十岁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属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获得以下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按负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补偿项目:
1、劳动能力鉴定费;
2、九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5、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分别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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