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房屋补偿如何算的
(一)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二)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补贴)及奖励:
1、征收多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的补助面积;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m2的签约奖励面积。本征收区域以整栋楼为单位,在签约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3㎡评估价格的货币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2的部分,不足部分按照评估单价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按照评估单价的100%予以补贴(即不足45平方米部分无偿赠送)。
4、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地区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评估价格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补助。
(三)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场租赁单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月数。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场租赁单价15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季度发放,过渡期不超过27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过渡期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计算。
(四)搬迁费:搬迁费按1000元/户计发。
(五)设施迁移费:被征收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每户总计给予500元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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