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本罪的行贿对象。
另外,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也是本罪的行贿对象,但是,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成为本罪的行贿对象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在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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