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必须考虑该案特殊性在于受聘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劳动部门不仅没有拒绝而且予以接受,当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表象并在工作期间内发生工伤,理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工伤,也会由于个人认知的偏差,对是否为工伤,会有不同的看法,常常出现用人单位一方和受伤害员工一方,各执一词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受伤害员工或其亲属可以在伤害发生之或职业病被确症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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