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都可适用取保候审,但其间也有个“时间节点”的优选性问题。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一般最佳办理时期在批准逮捕之前,也就是侦查阶段的前期(一般为37天内),常被人称为“黄金救援37天”。
不是说只有在该阶段才有机会取保候审,其余阶段也有可能,但这种可能性相对来说会小得多。因为一旦案件到了侦查后期或到了检察院、法院阶段,除非案件证据、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不起诉;或是涉案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发生变化,有判处缓刑可能的,一般逮捕后,很难再争取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案件中,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等三个阶段,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也就是说,取保候审在整个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都存在适用的可能性,并非只有在一个阶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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