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
2、职能分离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刑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
3、事先告知原则
举行听证,作出强拆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4、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在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
如果房屋被拆迁的那么政府是会给予一定的征地补偿的,这个补偿的形式能够是金钱也能够是一定面积的房屋的,这个赔偿的金额或者是赔偿房屋的面积是需要双方协商去解决的,当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能够起诉去处理。如果针对双方签署完毕的拆迁合同有异议的,或者是其中一方没有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条款的,那么另一方也是能够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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