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事前双方协商。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办事机构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申请被受理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委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解步骤: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达不成协议,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过程应制作笔录。
现实生活当中,劳动争议一旦发生者到当地来进行调解,而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之下根本就没有办法达成调解的意见,那么还是需要到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是当事人对于仲裁的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这个时候可以直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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