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遗赠人不尽扶养义务,可以取消其取得遗产资格吗
受遗赠人不尽扶养义务,能取消其取得遗产资格。但如果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如果履行扶养义务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则此时受遗赠人可以不履行扶养义务,此时不能取消受遗赠人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二、对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少分遗产吗
法定继承中,对于有扶养能力但是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少分遗产甚至不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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