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预抵押是否必须办理
房屋预抵押必须办理。
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房子是如何办理抵押贷款
房子办理抵押贷款的程序:
1、申请贷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供银行审批,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等;
2、贷款银行指定房产评估机构对贷款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提交房产评估报告,进而确定放贷额度,对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进行评估;
3、贷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还款账户;
4、前往房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贷款银行将放款至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有抵押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
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如卖方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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