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书原件上交了怎么办
工伤认定书原件上交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返还;上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起返还;上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可以不用要求返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交了工伤保险能否认定为工亡
交了工伤保险和能不能认定工伤死亡没有关系的。而是和死亡的原因有关,例如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死亡;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出现工伤事故找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发生工伤,首先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工伤的伤残认定。认定后,就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赔偿,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工伤赔偿。出现工伤事故有以下处理流程:
1、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用人单位要及时的报告员工的工伤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
3、工伤职工或其亲属要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及亲属不便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赔偿结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员工可通过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认定工伤决定书下来如何办
认定工伤决定书下来后,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则申请进行工伤鉴定,然后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与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如果工伤认定的结果是认定不构成工伤的,则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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