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什么
合同的抗辩权包括以下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合同履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决定了其以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前提。
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生之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因此其适用原则上应限于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通常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一般来说,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双方所付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后履行一方请求对方履行尚未到期债务,对方当然可以直接拒绝,不存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三)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当事人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性质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
基于法律规定的先履行义务。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情形下出租人应先履行债务,承租人一般于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金。再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无特别约定情形下,承揽人的“完成工作成果”义务应当先履行,但“交付工作成果”义务应与定作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同时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履行顺序,该约定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四)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还要求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此处的“未履行债务”是指没有实际作出对待给付,单纯仅以言词方式提出给付尚不足以阻止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此处的“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可包含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而这些情形下究竟能否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结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效果上相当于没有履行,相对人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如果并没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相对人还是应当作出对应的给付。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合同债权中不能转让的有什么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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