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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留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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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377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是自留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什么是自留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什么是自留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土地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由双方签订合同创造,这是基于法律行为

2、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主要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

4、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二、土地征收后原承包经营权自动终止吗

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但承包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土地被征收,属于不可抗力,合同的履行就不可能,既然不可能,就只能解除合同,也只能解除合同。但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积极赔偿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是什么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什么是自留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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