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
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主体要求。立遗嘱人要求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要求意思表示真实,不是受到胁迫而订立的遗嘱;
3、立遗嘱人在遗嘱内容中处分的是个人合法的财物,而不得是他人的财产;
4、应当由两个合格的见证人在场;
5、签名和注释年月日。见证人应当符合我国法律的资格要求。若见证人为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没有见证人资格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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