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有效条件形式
遗嘱的有效形式有:
(一)自书遗嘱;
(二)代书遗嘱;
(三)录音遗嘱;
(四)口头遗嘱;
(五)公证遗嘱。
不同的遗嘱形式,所生效的条件也各不相同,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高明的律师们通常将遗嘱的有效性归结为五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独立设置遗嘱意愿的法律资格或权力;
其次,遗嘱的内容应当真实反映立遗嘱人在拟定时的心态与观点;
再者,遗产的处置仅限于其个人所有且依法成立之财物;
同时,还需要确保那些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期获得生活开支的人能享受到适当的权益;
最后,在遗嘱中,应体现对未出生婴儿应有的继承权保障。
依照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设立有效遗嘱,遗嘱必须属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受他人欺诈、胁迫影响。
伪造或是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此外,遗嘱如被修改,修改部分则失去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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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形式有:
(一)自书遗嘱;
(二)代书遗嘱;
(三)录音遗嘱;
(四)口头遗嘱;
(五)公证遗嘱。
不同的遗嘱形式,所生效的条件也各不相同,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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