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工伤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的受伤情况不属于工伤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工伤赔偿费用的,那么受害人是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以及其他费用,如果说劳动者因为受到的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等情况后,受害人也是可以向侵权方索要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如何处理工伤争议
就争议类型的不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争议:
1、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或者对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3、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鉴结论不服的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如何处理
工伤主要的处理流程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出具《工伤认定结论书》给当事人,并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本人可以自己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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