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房屋抵押合同的内容是怎样的
私人房屋抵押合同的内容有:
1、抵押人和债权债务人的基本信息;
2、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
3、抵押的内容、抵押物的情况、抵押的期限;
4、如果不能够按时实现债权,那么抵押物如何处理等等。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合同是不是担保合同
抵押合同是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是指当事人要设立抵押权,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借款抵押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怎样的
借款抵押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1、借款抵押合同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借款抵押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
3、借款抵押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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