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流程为先领取土地使用证,然后对该土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再签订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最后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怎么样处理
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流程是:
1、双方签订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合同;
2、共同向抵押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准备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3、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是否成立
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但会影响抵押权的成立。因此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并有效的,但抵押权不成立,不能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建议赶紧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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