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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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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908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姓名变更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姓名变更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姓名变更

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更名的方式是:

当事人都是同村的村民,需要经过农村村委会的同意,并且农村宅基地的受让人在该村没有其他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否可以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不可以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以进行抵押的。

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的、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宅基地的含义及拓展: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姓名变更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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