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流转,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流转。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能不能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能不能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能不能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继承
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即承包方为”农户”,而不是个人财产。
因此,如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经营,
不发生继承问题。
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对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则属于个人财产,能不能进行继承。
2、对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能不能继承。当然,继承人对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能不能补办
对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时候,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能不能协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持有该证的,跑人的利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需要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能不能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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