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涉嫌欺诈还可不可以走破产程序
公司涉嫌欺诈若是有公安机关介入则不可不可以进行破产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只是民事欺诈则是可不可以申请破产的,未完结的诉讼以及公司的资产由清算组全面接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公司担保可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公司担保可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但是需要同时满足不可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法院受理后也不一定会宣告公司破产,法院宣告前公司特定股东可不可以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可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可不可以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可不可以力可可不可以的,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一、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二、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如下:
1、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名称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经营范围不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可不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一般无限制。
4、设立的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规定进行申请和设立。
5、财产关系不同。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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