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可不可以再认定其无效
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可不可以再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的,则当事人应当彼此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而且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可不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部门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不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可不可以请求解除
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合同不能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这从合同解除的定义也可不可以得出,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同样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
从这两款规定不难看出,合同解除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均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上一位阶的概念,包括了合同解除、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以及其他情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又称履行完毕,是指合同中的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得到了完全履行,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需要通过合同的解除再对其权利义务终止一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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