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善良风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二、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三、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1、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2、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成立的依据是什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合同订立和成立的区别
合同的订立、成立是不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
《民法典》合同编把订立合同看成是一个由当事人可以反复协商的过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的反复协商的过程,它的结果可能是合同成立或者合同不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一般地说,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发生效力的问题。即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且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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