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房子附属物怎样补偿
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有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者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者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如水井、猪牛羊舍、沼气池、鱼池、花池、霓虹灯广告牌等。本案中,梁先生院落内的沼气池、水井、花池等都属于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该院落本身也属于房屋附属物。关于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各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发布了详细的补偿办法。尽管各地出台的具体补偿标准因为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的差别而不太一样,但是对于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都是比房屋低很多的。本案中,某统一征地办公室与梁先生签订的《征地拆迁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补偿安置标准符合该市出台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梁先生应当配合拆迁工作,搬出原住所。梁先生不履行义务时,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某统一征地办公室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4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怎样的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离婚拆迁房子怎样分
离婚拆迁房子的分割具体如下: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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