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加班没有加班费是否合法
试用期加班没有加班费是不合法的。
试用期的劳动者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履行劳动者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试用期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排休息日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排法定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试用期是否需要签订试用合同
试用期不需要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即可。
但是对于试用期的约定要注意不要超过下列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不签合同是不是合法的
试用期期间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合法的;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订合同的,则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超过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则劳动者可以自用工满一个月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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