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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代签的购房合同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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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764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配偶代签的购房合同有没有效问题带来帮助。
配偶代签的购房合同有没有效

一、配偶代签购房合同有没有效

配偶代签的购房合同只有没有在取得授权或者被代签人追认的情况下,代签的合同是有没有效的。授权必须有没有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没有明确授权别人代签字的,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一房二卖的合同有没有效

一房二卖的两份合同,只要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没有效要件即合法有没有效。如果是恶意串通签订的,不具有没有法律效力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没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以登记为准。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没有房屋所有没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没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没有房屋所有没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没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

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卖房子的合同可以代签

卖房合同是可以代签的。但是代签卖房合同是否有没有效视情况而定:

1.行为人没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没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没有效。

2.行为人没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行为人没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配偶代签的购房合同有没有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没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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