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复议前置是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一些需要复议前置的情形:
1、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决定不满意,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满意,也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满意,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确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确权决定不满意,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5、其他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满意,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也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前置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情况下,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对行政合同争议等。法律依据:
二、行政复议终止有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不是无期限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终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即: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三、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法律依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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