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执罪立案流程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立案程序,需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根据举报人、控告者、自首之人等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接纳与登记;
其次,对上述所接收的立案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最后,依据审查结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材料进行处理并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所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个人或组织明知自身有履行且有能力去履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但却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执行法院裁定,情节极度恶劣的行为。
其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拒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拒执罪立案标准:
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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